自杀干预行为与紧急避险的法律分析
*本文系知乎问题"如果自杀干预成功但是触犯法律会怎么样?"的回答*
这篇文章从刑法角度分析了为何自杀干预行为可构成紧急避险从而不负刑事责任。文章首先阐述了紧急避险的定义与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然后系统梳理了紧急避险的客观条件(现实危险、危险正在发生、造成客观损害、不得已实施)和主观条件(避险认识与避险目的),并与正当防卫进行了区分。最后探讨了紧急避险的主体限制、限度条件及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指出正在进行或已经发生的自杀行为中的干预属于紧急避险范畴。
在法律上因为自杀干预而违法犯罪,如果是正在进行或已经发生的自杀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刑法第二十一条对紧急避险作了明文规定。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行为才是避险行为。由于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利益,与正当防卫这种损害不法侵害者本人利益的情形有明显区别,法律对其成立要件的要求远较正当防卫严格。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客观条件:1. 必须有现实危险的存在。危险包括来自大自然自发力量的危险、动物的袭击、人的生理、病理原因所引起的危险、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的危险等。对于自招危险能否实行紧急避险?在自招危险的场合,如果危险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招致的,仍然应当允许其实施紧急避险,特别是应当允许其为保护国家、社会利益或他人权利而实施紧急避险。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不法目的而故意招致危险,危险发生后借口实施紧急避险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这样的行为不具有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2. 现实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从危险出现一直到危险结束之间的持续状态。危险的结束,是指危险对合法权益的威胁已经过去,损害已经造成且不会造成进一步损害,或者危险已经消失。在危险已经结束后,不得再实行避险行为。3. 避险行为必须造成客观损害。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一般针对第三者。4. 避险行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不得已具有两层含义:危险已经迫在眉睫;客观上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避免危险。
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是指避险行为必须处于避险意图,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目的。避险认识包括对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合法权益受到威胁、通过对另一法益造成损害可以避免危险、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对权益价值的比较等认识。避险目的包括直接目的(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将危险转嫁)和根本目的(避免危险威胁,保护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主体: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特定责任是指由于法律、法规、命令等的规定或习惯,从事某类公务或业务的人员所应该承担的积极与危险斗争的义务。但这一规定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条件下,这类人员实施避险行为也应当以紧急避险处理。
紧急避险的限度: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一般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个别情况下,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所避免的损害。在极个别特殊情况下,即使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客观上稍大于所避免的损害,也可以以紧急避险论处。但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远远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或间接故意,但不可能是直接故意。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危害的来源不同、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损害的对象不同、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主体范围不同、限度条件不同、被损害人可以作出的反应不同。